| 保险代理人理性作为展业的首要准则 |
| 来源:成功保险网 更新时间:2007-08-28 |
展业有冲动型、激情型、理智型、技术型、被动型等各种类型。产生的这些原因主要与保险代理人的本身素质、技术、专业知识等有关。 无论那种血型,无论那种性格,无论那种习惯,只要是你选择了保险必须要认清自己在做什么?怎么做?客户相信了你,你怎样诚信服务?客户为什么会买保险,不就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转移风险,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吗。然而,事实并非如此,保险有赔也有拒赔。问题是做保险时做的对吗? ★长沙寿险2002年12月2日拒赔 2 7 万 ▼ 2002年11月21日 9 点钟左右,公司接到报案称:被保险人杨金菊于 2002年11月20日突然意外身故。 ▼2002年11月 2 日投保康乃馨保额为 1 0 万元, 2002年11月16日再次投保世纪同祥保额 8 万元及附加险 9 万, 累计风险保额 2 7 万元。 ▼支公司理赔人员考虑到本案属短期内出险且保额高,疑点颇多, 便立即向支公司总经理张迈先汇报,并就如何对本案开展调查事宜进行了周密部署。 ▼经过认真详细的调查,支公司终于将杨金菊的既往病史查明: 2002年4月25日,杨金菊在益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:扩心病、心功能不全 3 级。 2002年7月 6 日,在入院治疗 4 0 分钟后,医院向投保人曾清明送达杨金菊的病危通知书。 ▼至此,投保人故意告知不实的证据终于浮出水面,长沙寿险拒赔 2 7 万。 (1)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大事实、 (2) 被保险人带病投保、 (3) 保险单未亲笔签名。 ▼拒赔理由 :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 1 7 条第一、二款和保险合同条款关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的义务的规定。同时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 5 6 条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,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规定从案例中不妨思索一个问题,保险代理人你怎么啦?客户有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倾向,你了解吗?你劝阻了吗?你见过本人没有?7月6日病人已接到病危通知书。可见,病人还病的不轻,11月2日你怎能继续帮她投保呢?在11月16日病人再次加保时,难道你看不出病人已奄奄一息了?加保四天病人就身故了。作为代理人该作何感想,尤其是病人遭到拒赔时。 保险代理人必须弄清楚自己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?他推销是什么? 不仅仅销售的是产品,还是服务、是人格、是诚信。保险是无形商品,它的作用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显现出来,那时,能否得到赔偿是关键。 所以保险代理人要清楚地认识到:第一,客户买保险是经过代理人去推销、去宣传、去解释、去服务使他们了解公司、了解保险产品、了解保险条款、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、了解保险责任,才买下保单。第二,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如实告知从而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,决定是否承保,卖出这份保单。保险代理人责任非常大,要知道,保险的本身就是风险,保险公司的成败、兴衰是靠诚信,保险公司的羸利靠保费的收入。既然保险是风险产品,就要求保险代理人必须要有高素质、高水平、高技能、高诚信,必须要理性展业。 理性展业首先要稳健,其次要勤快,再者要服务好。 什么是稳健,就是你无论在何种情况下,诚信放在第一位,而不是销售数字放在第一位。这里借用毛主席的一个“问”,谁是真正的英雄?数字造就一时的英雄,诚信培育一世的英雄。第二,业务技术精益求精,有时你不是有意要误导和欺骗客户,因你的业务技术还没有精益求精,或者说,是失误。第三,不违规操作,辟如,代签名等。 保单严格的讲不是做出来的,是服务出来的。事先服务和事后服务,推销保险实质是推销服务。推销自己。 保险代理人理性作为展业的首要准则,勤快作为展业的行为要求,服务作为展业的重中之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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